1. 一般规定。在陆军部长的指导和控制下,陆军副部长和陆军助理部长均有权在下文所述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代表陆军部长并在其授权下行事。此项权力不仅适用于本陆军机构内的行动,也适用于与国防部其他部门、政府其他部委和机构、国会议员、州官员、公民组织、公共关系以及与主要当事人就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事宜的关系。陆军军官应分别向陆军部长、副部长和两名助理部长报告,具体如下。根据 1810 年陆军组织法第 101(b)节的规定。根据 1811 年陆军组织法第 102(b)节的规定。秘书长缺席时,由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;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均缺席时,由助理秘书长按其任期确定的顺序履行秘书长的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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